海南省海洋厅职能配置 、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海洋厅 (以下简称省海洋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海洋厅是主管全省海洋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海洋经济发展、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国际合作等职责划入省海洋厅。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省海洋厅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由省海洋厅整体承担。根据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授权, 省海洋厅以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海洋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 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拟订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建立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 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涉海职责任务。协调、督促、检查、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工作部署, 归口办理各有关方面报送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 提出需要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研究和统筹的事项建议。
(二)负责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加强对全省海洋工作的统筹谋划, 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强省战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海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岸带和海洋空间规划。
(三)负责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有关财税、金融、投资、招商等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海洋强省重大经济发展和产业项目实施, 指导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涉海重点园区建设。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 参与推动海洋油气、天然气水合物以及海底矿物商业化勘查开发, 推进海洋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五)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等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六)负责推进海洋科技应用、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推广。统筹推进全省海洋产业人才工作。
(七)开展海洋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海洋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九)指导并监督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工作, 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力量参加海洋维权、海洋安全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有关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会同省海洋厅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 负责 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自然资源调查, 统筹自然资源领域的督察整改工作。省海洋厅配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具体负责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政策,监督指导海洋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第八条 省海洋厅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 编制权责清单, 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 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 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 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省海洋厅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 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议提案办理。负责组织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等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海洋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承担省委海洋发展 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联络、重点任务调度评估等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战略规划,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开展海洋普法宣传和海洋文化推广等相关工作。承担海洋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海洋经济发展处。研究分析全省海洋经济运行情况 , 研判海洋产业发展态势 , 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有关财税、金融、投资、招商等政策建议 , 指导沿海市县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海洋产业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搭建海洋产业服务平台 , 开展海洋领域招商引资, 推动海洋产业项目落地。统筹推进海洋工程装备、海洋信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生物、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 积极发展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现代服务业。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海洋综合调查与专项规划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规划, 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海洋矿产资源等综合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统筹海洋调查资料管理, 监督管理海洋基础地质调查及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配合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
(五)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 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开发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项目, 指导并监督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承担海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海洋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实施海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 建立海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海洋矿业权设置、海洋矿产权的出让、审批登记及依法退出 , 调处重 大权属纠纷。参与推动海洋油气、天然气水合物以及海底矿物商业化勘查开发。
(六)海洋预警监测减灾与执法协调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和制度。负责全省海洋立体观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全省 海洋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并指导市县开展海洋生态预警 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组织发布海洋预警预报 , 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公报 , 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 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海洋预报活动。指导、监督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工作, 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力量参加海洋维权、海洋安全工作。
(七)海洋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产业人才处)。拟订并组 织实施全省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洋科技管理制度, 组织海洋科技攻关, 推进海洋科技应用、成果转化和技术推 广, 推动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承担海洋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相关数据平台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推动海 洋国际交流合作 , 协调合作机构的设立和合作项目、论坛、会议的实施。负责海洋科普工作。负责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省海洋厅机关行政编制42名。设厅长1名, 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其中正处级8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副处级7名。
第十一条 省海洋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 , 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 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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