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为省海洋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牌子。
第三条 原省海洋监察总队的海洋监督管理和海洋行政执法职责,原省渔业监察总队的渔业行政执法、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涉海自然保护地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转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省海洋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委托,集中行使省级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对外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环境,维护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
(二)组织开展全省管辖海域巡航执法,以及海洋和渔业重大行政执法行动,参加海洋维权、海洋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管辖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涉海自然保护地海域使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渔业行政执法,承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渔业安全生产相关具体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解处理渔业纠纷。
(六)指导、监督全省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
(七)指导、监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海洋和渔业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
(八)协助开展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等海上应急响应工作。
(九)协同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接受协调指导。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省海洋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委托组织开展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厅实施海洋综合管理,负责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等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委托组织开展全省管辖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拟订海域使用、海上构筑物、海岛开发与保护、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海域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
(三)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开展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拟订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负责全省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以及禁渔、休渔制度,监督管理远洋渔业,负责渔业资源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渔船日常安全监管,协助开展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委托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航道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等对海洋污染损害行为,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五)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委托指导、监督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对全省无线电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六)与省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委托组织开展涉海自然保护地海域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拟订涉海自然保护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对涉海自然保护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七)与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全省渔业行政执法和管辖海域的海洋行政执法,拟定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行动,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指导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辖区内的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执行省级下达的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参加联合行政执法行动。
第七条 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职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和直属执法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总队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按权限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和群团等工作。
(二)装备技术指挥处。指导、监督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海洋和渔业执法装备、执法信息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省本级海洋和渔业通信指挥中心、执法船艇及保障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统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行动,开展海洋维权、护渔巡航专项行动。负责省本级并指导市县开展执法船艇船员训练,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开展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响应、海上缉私等工作。
(三)海域海岛执法处。组织开展全省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涉海自然保护地海域使用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四)海环海缆执法处。组织开展海洋基础地质与综合调查、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洋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海底电缆管道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五)渔业执法处。组织开展全省渔业行政执法,对违反渔业法律以及渔业条约、协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行政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渔港和渔港水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解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六)渔船检验处。指导、监督全省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范围初步划分。组织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培训及组织管理全省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考评工作。
(七)法制与督察处。参与起草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海洋和渔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配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承担总队及直属执法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和信访工作。负责省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和督察督办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组织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八)直属执法机构
设立直属一支队、二支队、三支队,承担总队下达的各项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负责指导所辖市县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参与海上维权相关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片区内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片区内重大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行动。管辖片区划分:
直属一支队:负责海口、三沙、澄迈、文昌、琼海、定安、屯昌;
直属二支队:负责三亚、万宁、陵水、乐东、五指山、保亭;
直属三支队:负责儋州、临高、东方、昌江、白沙、琼中。
第九条 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事业编制89名。设总队长(副厅级)1名,政委(副厅级)1名,副总队长(正处级)3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8名(7正11副);直属执法队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支队长(正处级)3名,支队政委(正处级)3名,副支队长(副处级)6名。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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